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157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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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15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157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務人 許維瑄 相對人即債務人 鄭永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陸仟玖佰伍拾伍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許維瑄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柒仟陸佰叁拾貳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9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