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7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7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7386號債權人甲○○○
弄86債務人乙○○上列債權人甲○○○因與債務人乙○○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書記官莊福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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