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7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重訴字第七五О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謝維仁律師
梁世馨律師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陸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常業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五日執行羈押,並自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五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郭書豪法官蔡美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