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1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1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119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天送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菊生
劉農生 劉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五九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五九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7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