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1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1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115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鑫川 相對人即債務人斯興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壹仟捌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六八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陸仟參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六八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柒仟零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二八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伍佰零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參仟玖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六、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7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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