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4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44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魯穎鴻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2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魯穎鴻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魯穎鴻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於民國109年8月1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1年8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6條但書之保安處分,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於108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審訴字第2040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共6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又於110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14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共3罪、1年1月共5罪、1年共2罪、1年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前開案件復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740號裁定重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嗣於109年8月18日入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1年8月31日以法矯署教決字第11101734640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原為113年2月22日,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則為113年1月31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1年8月31日以法矯署教決字第11101734641號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施建榮得抗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姿涵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