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41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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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4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4164號債權人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法定代理人 廖泰翔 代理人 蔡孟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莊雪珍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莊雪珍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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