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金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金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金訴字第12號抗告人 陳萬豐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林朝騰 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本院108年度金訴字第1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就民國108年5月23日提出之「刑附民事聲明異議,抗告(請更正,調查)狀 陳聖珠 等18人個人部分」補正抗告人之簽名或蓋章,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抗告。
理由按當事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
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7條、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8日本院108年度金訴字第12號裁定提
起抗告,於108年5月23日提出「刑附民事聲明異議,抗告(請更正,調查)狀陳聖珠等18人個人部分」,未據抗告人簽名或蓋章,爰限期命為補正(不得以影本或傳真方式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8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邦豪
法官胡芷瑜法官周美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8日
書記官呂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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