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29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2900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廖仁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壹拾陸元,及暨自95年0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7計算之利息,自95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廖仁忠於民國94年05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6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5年07月24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