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雄簡字第1684號
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劉秉浩
被告緯捷實業行即 温清 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2萬7,701元,及如附表一和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2,43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22萬7,70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9年5月18日與原告簽立放款借據(政策性貸款專用),向原告借款二筆,各為25萬元,借款期間自109年5月18日起至112年5月18日止,償還方式為自撥款後分36期,每1個月為1期,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其中①25萬元(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約定按年率1%計息,即按中央銀行牌告擔保放款融通利率減碼年率0.5%機動計息訂定,嗣調整時,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擔保放款融通利率減上開0.5%年率計算;另自110年3月28日起至契約終止日,改按原告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個別加碼週年利率1.055%計息。嗣依原告110年12月30日銀授審乙字第11001314481號函所示,本筆借款之利率計價基礎,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按中央銀行牌告擔保放款融通利率計算。②25萬元(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約定按年率2.215%計息,即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計年率1.37%浮動計算。上開二筆借款,如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20%加計違約金。倘經原告依借據約定將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並轉列催收款項時,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日之本借款利率加收年息1%固定計算,違約金部分亦改依上開利率計收。詎被告自110年12月18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原告於111年4月6日已將該兩筆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現尚欠本金22萬7,701未還,原告嗣於111年6月17日將該二筆借款轉列催收款項。為此,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陳述。
四、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放款借據(政策性貸款專用)、中央銀行牌告擔保放款融通利率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存款利率表、原告110年12月30日銀授審乙字第11001314481號函、到期通知函、一般放款放出查詢單、催收/呆帳查詢單等為證(見本院卷第19至47頁),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加以爭執,本院依證據調查之結果,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即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宣告免為假執行之擔保金額。又原告之請求有理由,其繳納之第一審訴訟費用即裁判2,430元,應由被告負擔。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羅崔萍
附表一:(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編號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方式
違約金計算方式
利率
(年息)
計息起算期間
(民國)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
(民國)
1
10萬6,637元
1%
110年12月18日起至111年6月16日止
0.1%
111年1月19日起至111年6月16日止
2%
111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0.2%
111年6月17日起至111年7月18日止
0.4%
111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2
9,766元
1%
111年3月18日起至111年6月16日止
0.1%
111年4月19日起至111年6月16日止
2%
111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0.2%
111年6月17日起至111年10月18日止
0.4%
111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合計
11萬6,403元
附表二:(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編號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方式
違約金計算方式
利率
(年息)
計息起算期間
(民國)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
(民國)
1
10萬1,425元
2.215%
111年1月18日起至111年3月22日止
0.2215%
111年2月19日起至111年3月22日止
2.465%
111年3月23日起至111年6月16日止
0.2465%
111年3月23日起至111年6月16日止
3.465%
111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0.3465%
111年6月17日起至111年8月18日止
0.6930%
111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2
9,873元
2.215%
111年3月18日起至111年3月22日止
2.465%
111年3月23日起至111年6月16日止
0.2465%
111年4月19日起至111年6月16日止
0.3465%
111年6月17日起至111年10月18日止
3.465%
111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0.6930%
111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合計
11萬1,29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