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269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2694號

上訴人即

原告陳 昱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鄭良平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2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賜琪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