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司補字第881號
聲請人 張秉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台北華城特區管理委員會間返還不當得利等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肆佰零捌萬肆仟參佰玖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第一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伍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