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6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6521號債權人苗栗縣大湖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吳東衡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彭文祺 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彭文祺之繼承人究有何人?及其姓名、住址等詳細資料到院。
二、請具狀提出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備查函文到院。
三、請具狀提出各繼承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到院(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