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48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金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高俊敏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支票票據號碼:AA0000000、AA0000000、AA000000
0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各支票之「退票日」)
二、請提出債務人高俊敏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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