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消債聲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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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消債聲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延長履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消債聲字第13號聲請人 謝進龍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三個月低於更生方案應清償之之金額者,推定有前項事由,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主張:其前經本院准予延長後又失業無法履行上開更生方案,爰聲請本院裁定延長本件更生方案之履行期限等語。
三、惟查,債務人前曾二次先後聲請延長履行,經本院先後於民國102年3月12日、102年11月27日,分別以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24號、102年度司消債聲字第14號裁定均准予延長一年,債務人更生方案延長履行之期限已達兩年上限,依據上揭規定,不得再予延長。是以,債務人本件之聲請,既與聲請裁定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之要件不符,自難認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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