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2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2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2115號聲請人 蔡淑英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 蔡吳素昭 (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台南縣○里鎮○○○街○○○號5樓之1)於民國97年7月16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貳拾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壹日。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育幟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書記官歐貞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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