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50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5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二號
原告士興浪板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俊卿 律師複代理人 蘇俊誠 律師被告長家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設法定代理人甲○○住右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捌萬叁仟陸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拾玖萬伍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兩造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訂立承攬契約,由原告承攬被告之高硫彰濱廠屋面及牆面彩色鋼板工程(下稱系爭工程),約定報酬為新台幣(下同)一千一百零六萬四千九百元(下稱系爭契約),如數量增加或減少時,原告不得調整單價,並依工後實際數量作為結帳依據,付款方式約定每月請款一次,施工完畢按實際數量請款百分之八十五;取得使用執照後,付款百分之五;業主驗收完工後,付百分之十,原告則開立百分之五銀行本票及保固書。而按系爭工程業已完工,實際完工之工程款為一千一百零四萬五千一百五十元(含百分之五營業稅),並於九十一年三月一日由建管單位發給使用執照。詎被告除給付第一、二及三期工程款外,對於應付原告第四期工程款三萬一千四百十六元(含百分之五營業稅一千四百九十六元)及使用執照取得後應付百分之五工程款五十五萬二千二百五十八元(含百分之五營業稅二萬六千二百九十八元),迄未給付等情,爰本於承攬法律關係,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五十八萬三千六百七十四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九十二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被告方面: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陳述或聲明。
三、原告主張兩造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訂立承攬契約,由原告承攬系爭工程,約定報酬為一千一百零六萬四千九百元,依完工後實際數量作為結帳依據,付款方式約定每月請款一次,施工完畢按實際數量請款百分之八十五;取得使用執照後,付款百分之五;業主驗收完工後,付百分之十。系爭工程業已完工,實際完工之工程款為一千一百零四萬五千一百五十元(含稅),且於九十一年三月一日由建管單位發給使用執照。而被告除給付第一、二及三期工程款外,餘應付第四期工程款三萬一千四百十六元及使用執照取得後應付工程款五十五萬二千二百五十八元,迄未給付等情,業據原告提出系爭契約、請付第四期工程款統一發票、請付使用執照取得後百分之五工程款統一發票、高雄博愛路郵局第七八二號存證信函、應收款明細表、二百八十七萬九千零十八元統一發票、三百五十二萬四千二百三十三元統一發票、二百九十五萬三千七百十一元統一發票、華信商業銀行三民分行面額二百八十七萬九千零十八元支票、面額三百五十二萬一千二百九十三元支票及面額二百九十五萬三千七百十一元支票(以上均影本)各一件為證,核與原告主張工程款總額及催收未收款等事實大致相符,已堪認原告主張事實為實在。復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又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項前段、同條第三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於相當時期受郵務送達方式合法通知,卻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爭執原告主張之事實,揆諸上揭規定,應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益堪認原告主張事實為真實。
四、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此為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項所明定。從而,原告本於承攬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五十八萬三千六百七十四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九十二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併准許之。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李昭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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