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金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金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金字第85號原告 陳肇棟
陳彥臻 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陳暉文 被告 羅敬平
許博欽 呂理聖 黃莉筑 費霞 張俊輝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立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書記官林奕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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