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3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303號聲請人 黃雅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2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7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書記官鄧竹君┌───────────────────────────────┐│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30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 陳啟光 │板信商業│106年12月25日│17,543元│KF0000000││││銀行復興│││││││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