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岡補字第113號
原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原告與被告丙○○等十六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為新臺幣貳拾陸萬柒仟參佰元
(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3,300元×被告占用面積81㎡=267,3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張俊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