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146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14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1463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34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傷害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侵入住宅罪,累犯,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甲○○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及第306條侵入住宅罪。被告有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前科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3罪,均構成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分別加重其刑。又被告所犯上開3罪間,犯意各別,罪名不同,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之素行、品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
2項,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305條、第306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中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書記官林祥玉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第1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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