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5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515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拾壹月玖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甲○○因竊盜等案件,於審理中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為被告坦承竊盜犯行,且有證人證詞及其他證據可佐,足認被告涉犯竊盜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於短期間內涉犯三起竊案,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規定,裁定羈押被告,並自民國96年10月31日起執行羈押。茲因被告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且已於96年11月9日入臺灣宜蘭監獄服刑,此有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一紙在卷可稽,在該執行期間內未羈押被告,並不影響審判之進行,被告亦無再犯之虞,是上開羈押原因已經消滅,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自96年11月9日起撤銷被告之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鄧晴馨法官劉家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邱淑秋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