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29號聲請人甲○○
(即鄉展實業有限公司清算人)
指定送達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鄉展實業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98年3月5日起展期至民國98年9月4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鄉展實業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鄉展實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該公之現務尚無法了結,致無法於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延展清算期間。
三、經調閱本院97年度司字第307號民事卷宗,核與前開規定相符,爰准予展期至民國98年9月4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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