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6年度板小字第744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板小字第7444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1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下午4時
,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許曉琪
通 譯 張英彥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陸仟玖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
四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九七五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肆萬陸仟玖佰捌拾捌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許曉琪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許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