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壢小字第535號
原 告 長紅 計劃香榭特區管理委員會
訴訟代理人 劉宥鑫
被 告 林寶財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物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
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0月
19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
。
二、本件原告之法定代理人 王世賢 業已辭去主任委員,惟未據原
告新任主任委員聲明承受訴訟,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提出承受訴訟聲明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沈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