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4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46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育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11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育德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是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廖育德因侵占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其中編號5、6所示之罪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編號4所示之罪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編號1至3所示之罪則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惟受刑人就前揭各罪,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是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洪瑞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秀貞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附表:受刑人廖育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侵占│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判2次)│(判2次)│├────────┼────────┼────────┼────────┤│犯罪日期│102年7月5日│103年6月16日│103年6月17日││││103年6月24日│103年7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2年度偵│檢察署103年度偵│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9862號│字第14040、15911│字第14040、15911││││號│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審易字│103年度審易字│103年度審易字││事實審││第774號│第2012號│第2012號││├────┼────────┼────────┼────────┤││判決│103年11月25日│103年11月25日│103年11月25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審易字│103年度審易字│103年度審易字││判決││第774號│第2012號│第2012號││├────┼────────┼────────┼────────┤││判決│103年12月23日│103年12月23日│103年12月23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或│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更字第1351號(編號1至│││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編號│4│5│6│├────────┼────────┼────────┼────────┤│罪名│藥事法│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判2次)│├────────┼────────┼────────┼────────┤│犯罪日期│103年7月11日│103年10月17日│103年10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3年度偵│檢察署103年度偵│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5444號│字第27042號│字第27042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審簡字│103年度易字│103年度易字││事實審││第847號│第2571號│第2571號││├────┼────────┼────────┼────────┤││判決│103年11月26日│103年12月24日│103年12月24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審簡字│103年度易字│103年度易字││判決││第847號│第2571號│第2571號││├────┼────────┼────────┼────────┤││判決│103年12月24日│104年1月9日│104年1月9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或│不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字│││檢察署104年度執│第2306號(編號5、6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字第1351號(編號│刑10月)│││1至4定應執行有期││││徒3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