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3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350號聲請人 洪英山 代理人 洪英正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95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7年6月9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95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7年6月9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1份附卷可稽,本院亦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書記官蘇美燕┌─────────────────────────────────┐│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78-NX-21587-4│1│94│││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2│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78-NX-29526-7│1│51│││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3│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79-NX-42541-4│1│29│││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4│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79-NX-55124-7│1│43│││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