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交字第28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交字第287號原告 蔡瑩 如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按依行政訴訟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於書狀內引用所執之文書者,應添具該文書原本或繕本或影本;其僅引用一部分者,得祇具節本,而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查原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繕本並未附具起訴狀原本之附屬文件即裁決書,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坤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仕衡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