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20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2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203號聲請人 王玟婷 (即 王立平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60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8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書記官蔡汶芯附表:110年度除字第120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0-0110002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0-0110003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0-0110004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0-0110005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0-0110006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0-0110007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0-0110008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0-0110009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0-01100010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0-01100011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0145012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0154313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0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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