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19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1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198號聲請人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周建宏 代理人屈 儷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62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8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書記官林立原附表:110年度除字第119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編號1.台灣開飯喇股份有限公司( 邱桂雄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台北分行110年3月22日363,459元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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