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18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18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189號聲請人濠得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詩瑜 代理人 蔡明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0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8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乃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書記官詹雅筠附表:110年度除字第118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編號1紡元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東台北分行110年4月12日8,400元ND000000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