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4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國華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00,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9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被告賴國華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世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
書記官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