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249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審訴字第249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102年度審訴字第24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莉慧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101年度毒偵字第4470號、4909號、101年度偵字第19597號),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16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游紅桃書記官賴昱廷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黃莉慧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黃莉慧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命入戒治處所執行強制戒治,於91年9月15日執行完畢出所。另曾於92年、93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以95年度簡字第68號、93年度壢簡字第738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4月確定,2罪接續執行,於95年11月24日執行完畢(於本案不構成累犯)。仍未戒除毒癮,明知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得施用之,仍基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意,分別於附表所示時、地,以抽香菸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1次,以玻璃球燒烤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3次(同時查獲 余育霖 施用毒品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嗣分別於:
㈠101年9月23日凌晨0時30分許,黃莉慧與余育霖共同駕乘
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為員警盤檢並經余育霖同意後搜索,當場於車內查獲余育霖所有之甲基安非他命3包(檢驗後毛重4.946公克)、施用毒品所用之削尖吸管2支,而查悉附表編號一之犯行。
㈡101年10月16日下午4時30分許,經警持搜索票前往 徐鈺
位於桃園縣平鎮市○○路○○0段000巷00弄00號住處搜索,當場查獲 徐鈺量 、黃莉慧、余育霖等人,現場並扣得徐鈺量所有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電子磅秤等物(徐鈺量涉犯持有及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由檢察官另案起訴),經黃莉慧同意採尿送驗後,鑑驗結果呈嗎啡(海洛因經人體代謝後係呈嗎啡陽性反應)、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黃莉慧如附表編號二所示犯行。
㈢101年11月19日21時10分許,在桃園縣平鎮市○○路 貝多芬
汽車賓館505室處所為警查獲附表編號三所示犯行,並扣得玻璃管1支、塑膠吸管1支、分裝袋1個及甲基安非他命1小袋(毛重3.88公克)等物【均非黃莉慧所有】。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
四、附記事項: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被告黃莉慧否認為其所有,又無積極證據證明與被告黃莉慧本件施用犯行相關,爰均不予宣告沒收銷燬或沒收。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述例外得上訴之情形,又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刑事庭法官游紅桃
書記官賴昱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賴昱廷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編號│犯罪時、地│扣案物│所犯法條│宣告刑│├───┼──────┼───────┼──────┼──────────┤│一│101年9月22│甲基安非他命3│毒品危害防制│黃莉慧施用第二級毒品│││日晚間8時30│包(檢驗後毛重│條例第10條第│,處有期徒刑陸月,如│││分許,在桃園│4.946公克)、│2項施用第二│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縣平鎮市廣德│施用毒品所用之│級毒品罪│仟元折算壹日。│││街192巷9弄│削尖吸管2支│││││4號住處│【均為共同被告││││││余育霖所有】│││├───┼──────┼───────┼──────┼──────────┤│二│101年10月16│甲基安非他命、│毒品危害防制│黃莉慧施用第一級毒品│││日下午3時許│吸食器、電子磅│條例第10條第│,處有期徒刑陸月,如│││,在徐鈺量位│秤等物【均為徐│1項施用第一│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於桃園縣平鎮│鈺量所有】│級毒品罪│仟元折算壹日。│││市○○路雙連│├──────┼──────────┤││1段199巷10││毒品危害防制│黃莉慧施用第二級毒品│││弄81號住處內││條例第10條第│,處有期徒刑陸月,如│││││2項施用第二│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級毒品罪│仟元折算壹日。│├───┼──────┼───────┼──────┼──────────┤│三│101年11月19│甲基安非他命1│毒品危害防制│黃莉慧施用第二級毒品│││日晚間8時40│包(毛重3.88公│條例第10條第│,處有期徒刑陸月,如│││分許,在桃園│克)、玻璃管1│2項施用第二│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縣平鎮市高雙│支、塑膠吸管1│級毒品罪│仟元折算壹日。│││路「貝多芬汽│支、分裝袋1個│││││車賓館」505│【均非黃莉慧所│││││室│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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