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8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832號聲請人 李浤裕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賴柏翔 、 李秀玲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附表本票票號「TH733653」之票號記載是否有誤?
二、確認聲請事項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記載是否有誤?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2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