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 苗栗 地方法院112年重易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重易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淑慧
陳煥章指定辯護人張嘉麟律師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94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淑慧、陳煥章共同犯侵占罪,各處有期徒刑拾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共計新臺幣壹億伍仟參佰壹拾柒萬伍仟伍佰柒拾伍元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連帶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張淑慧與陳煥章係夫妻,張淑慧係宇富開發投資有限公司(下稱宇富公司)及常益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常益公司)登記負責人;陳煥章則係建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建勝公司)及建碩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建碩公司)登記負責人,上開4家公司均由張淑慧、陳煥章共同經營。張淑慧、陳煥章另在柬埔寨成立宇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柬埔寨宇富開發公司),由張淑慧擔任登記負責人,陳煥章則擔任實際負責人,從事混凝土預拌場買賣及與柬埔寨政府合作共同開發工業區,登記營業項目為營建工程及土地開發等業務。
二、張淑慧、陳煥章自民國105年間陸續向 陳蜀珍 、 薛香川 、 張全 及 陳蜀慧 等4人邀約投資「柬埔寨金邊市大金甌衛星城43公頃土地」、「河內路混凝土廠」、「金邊市申述區271商辦大樓」等3項投資案(下稱柬埔寨投資案)。張淑慧、陳煥章與陳蜀珍等人約定總投資金額美金1060萬3353.63元後,陳蜀珍等人陸續於附表一、二所示之時間,將附表一、二所示之款項以附表一、二所示之方式交付與張淑慧、陳煥章,惟張淑慧、陳煥章取得附表一、二所示投資款後,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侵占之犯意聯絡,自105年4月8日起至108年1月29日期間,未將上開款項用於上開柬埔寨投資案,於附表三、四、五所示時間將款項提領或轉匯,作為個人私用及與投資無關之公司業務周轉之用,以上開方式易持有為所有,將上開款項侵占入己。
三、案經陳蜀珍訴由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移送;張全、陳蜀慧、薛香川訴由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4等4條之規定,然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判決所引用之被告張淑慧、陳煥章(下稱被告2人)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本院於審理時予以提示並告以要旨,檢察官、被告2人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表示沒有意見(見本院卷1第271頁、第307頁),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見本院卷2第165頁至第181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規定,應具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2人於本院審理中均坦承(見本院卷1第268頁;本院卷2第174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陳蜀珍、薛香川、張全、陳蜀慧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見他卷第37頁至第49頁、第345頁至第348頁;偵卷第35頁至第43頁、第55頁至第64頁、第81頁至第87頁、第97頁至第102頁)相符,並有商工登記資料、大金甌-43公頃土地要約書、柬埔寨混凝土廠營運計畫、柬埔寨商辦大樓合作款、金邊投資合夥人會議紀錄、被告2人與告訴等人間自109年9月22日至同年10月23日協商紀錄、柬埔寨王國土地買賣授權協議書、告訴人等與被告等2人於109年9月22日就43公頃土地、混泥土廠、271商辦大樓會議紀錄,及附表一至五所示之卷證資料在卷可佐(見他卷第33頁至第35頁、第61頁至第62頁、第67頁至第72頁、第86頁、第215頁至第216頁、第219頁、第239頁;偵卷第75頁至第79頁),堪予認定。準此,被告2人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如犯罪事實欄所示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被告2人行為後,刑法第335條固於108年12月3日修正,108年12月25日經總統公布,並自000年00月00日生效,惟此一修正僅係將原先刑法施行法有關罰金數額調整之標準,換算後於刑法中明定,無關有利或不利行為人,非屬刑法第2條第1項所稱之法律變更,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是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裁判時法即修正後之刑法第335條規定。
二、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
三、按接續犯之成立,固以數次同種類行為具時、空密接性為原則,但倘行為人對於同一法益之侵害,係出於單一犯意,客觀上數行為顯具相關性,依社會健全觀念,評價為單一、整體行為,符合一般人對於行為概念之認知者,縱相續之數行為未盡緊密,尚非全無論以接續犯之餘地(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2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2人於105年4月8日至108年1月29日間,陸續將附表一、二所示之款項,以如附表三至五所示方式,提領或轉帳侵占入己,均係基於單一之侵占犯意,侵害相同之財產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均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適當,是參諸上開說明,縱使被告2人各次侵占行為於時間上未臻緊密,仍應認定為接續犯,而均僅論以一罪。
四、被告2人就本案犯行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五、又辯護人雖主張本件被告陳煥章係因資金周轉需求始侵占本案款項,然確有實際履行本案柬埔寨投資案之情,應有刑法第59條減刑規定之適用等語(見本院卷1第308頁至第310頁)。惟按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於犯罪之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899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陳煥章向告訴人等招募資金投資時,本應衡量自身經濟狀況是否足以因應臨時周轉所需,再者,本案柬埔寨投資案之投資標的龐大,告訴人等已須擔負相當之精神、經濟壓力,惟招募資金者即被告陳煥章又於未徵求告訴人等之同意下,任意動用投資資金,當更加深告訴人等之財產壓力,並破壞他人財產法益,另被告陳煥章所侵占之財產金額龐大,在客觀上實不足引起一般同情而認有可憫恕之情;至於被告陳煥章坦承犯行之態度,以及其為本案侵占行為之動機,則業由本院後述量刑時審酌。是被告陳煥章所為,對照修正後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法定本刑,並無情輕法重或刑罰過苛之情,本院自無從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
六、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人罔顧他人交付財產供作柬埔寨投資案資金之目的,反擅自將投資款項以提領、轉帳方式侵占入己,供作個人資金流動使用,任意侵奪告訴等之財產,所為實值非難;並考量被告2人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之態度,且被告2人本案侵占犯行所獲取之犯罪所得高達新臺幣(下同)1億5,317萬5,575元,金額甚鉅,情節嚴重,且迄今尚未與告訴人等達成和解或取得宥恕,告訴人陳蜀珍表示從重量刑之意見(見本院卷1第311頁;本院卷2第179頁),兼衡酌被告2人曾因侵占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之前科素行(緩刑宣告業經撤銷,詳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被告陳煥章領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並自述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無業、需要受人照顧;被告張淑慧自述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從事臨時工、需要照顧被告陳煥章(見本院卷2第176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肆、沒收部分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在於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罪所得,使其不能坐享犯罪之成果,以杜絕犯罪誘因,性質上屬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2人以上共同犯罪,共犯所得之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者為之;然如共同正犯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主觀上均具有共同處分之合意,客觀上復有共同處分之權限,且難以區別各人分得之數,則仍應負共同沒收之責(最高法院109年台上字第3421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2人共同為本案犯行,並對其等共同侵占而得之金額即1億5,317萬5,575元(即附表三至五所示款項之加總),未明確區分,且均未據扣案,應認被告2人對於本案不法利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應予宣告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連帶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呂宜臻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棋安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茂榮
法官顏碩瑋法官許家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
書記官林怡芳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投資款項彙整表─新臺幣)付款人交付款項時間交付款項方式金額(新臺幣/元)備註薛香川105年4月8日匯款至宇富開發投資有限公司第一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號,下稱宇富公司第一銀行帳戶)4,000,000參照交易明細(見偵卷第189頁)部分款項未使用於柬埔寨投資案,如附表三所示。另起訴書所載105年4月8日由 韋申華 匯入之款項5,000,000元,業經被告張淑慧於105年4月13日退回。陳蜀珍105年4月8日9,000,000薛香川105年4月8日8,600,000張全105年4月8日3,000,000陳蜀慧105年4月8日2,400,000張全105年4月8日6,000,000陳蜀珍105年4月19日5,000,000陳蜀珍105年11月17日匯款至張淑慧臺灣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號,下稱張淑慧臺灣銀行帳戶)3,000,000參照交易明細(見偵卷第353頁至第356頁)部分款項未使用於柬埔寨投資案,如附表四所示薛香川106年5月4日3,000,000薛香川106年5月4日5,000,000陳蜀珍106年10月17日3,000,000陳蜀珍106年11月27日1,000,000總計53,000,000
附表二(投資款項彙整表─美金)交付款項時間交付款項方式金額(美金/元)卷證名稱及出處(註:金額差異部分係屬匯率差距)105年5月5日匯款至YUFUDEVELOPMENTCO.,LTD第一銀行金邊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USD號,下稱宇富金邊帳戶)489,676.00⒈中國信託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見偵卷第141頁)⒉宇富金邊帳戶存摺內頁(見偵卷第166頁)105年5月5日379,742.00⒈中國信託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見偵卷第142頁)⒉宇富金邊帳戶存摺內頁(見偵卷第166頁)105年5月6日479,712.00⒈證人即告訴人陳蜀珍、薛香川於警詢之證述(見偵卷第41頁、第62頁)⒉宇富金邊帳戶存摺內頁(見偵卷第166頁)105年5月6日69,958.00105年5月6日449,730.00105年5月10日1,129,303.50⒈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匯出匯款手續費證明書(見偵卷第143頁)⒉宇富金邊帳戶存摺內頁(見偵卷第166頁)105年5月12日401,739.50⒈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匯出匯款申請書(見他卷第393頁)⒉宇富金邊帳戶存摺內頁(見偵卷第166頁)105年6月2日249,832.00⒈花旗銀行國外匯款申請書(見他卷第395頁)⒉宇富金邊帳戶存摺內頁(見偵卷第166頁)105年7月19日999,381.50⒈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匯出匯款申請書(見他卷第399頁)⒉宇富金邊帳戶存摺內頁(見偵卷第167頁)105年8月9日1,500,087.50⒈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匯出匯款申請書(見他卷第401頁)⒉宇富金邊帳戶存摺內頁(見偵卷第168頁)105年10月17日39,939.50⒈中國信託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見他卷第381頁)⒉宇富金邊帳戶存摺內頁(見偵卷第170頁)105年12月2日99,912.00⒈中國信託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見他卷第383頁)⒉宇富金邊帳戶存摺內頁(見偵卷第171頁)105年12月8日99,958.00⒈中國信託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見他卷第411頁)⒉宇富金邊帳戶存摺內頁(見偵卷第171頁)106年1月27日100,602.50⒈中國信託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見他卷第385頁)⒉宇富金邊帳戶存摺內頁(見偵卷第176頁)106年3月13日29,980.00⒈中國信託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見他卷第387頁)⒉宇富金邊帳戶存摺內頁(見偵卷第178頁)106年5月11日60,000.00⒈中國信託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見他卷第413頁)⒉宇富金邊帳戶存摺內頁(見偵卷第183頁)總計6,579,544.00
附表三(投資款項流向表─宇富公司第一銀行帳戶)支出時間流向金額(新臺幣/元)卷證出處(偵卷卷附取款憑條)105年4月8日存入常益營造有限公司第一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8,564,000偵卷第221頁105年4月8日存入建碩營造有限公司公司第一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號)2,260,000偵卷第222頁至第224頁105年4月8日匯款至陳雅琪中國信託帳戶(帳號00000000000號)50,000偵卷第223頁、第225頁105年4月8日匯款至WANGFEIFEI第一銀行金邊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4,025,192偵卷第226頁、第227頁105年4月11日存入建勝公司第一銀行支票存款帳戶(帳號00000000000)2,514,679偵卷第228頁、第229頁105年4月11日存入建勝公司第一銀行支票存款帳戶(帳號00000000000)841,400偵卷第230頁至第233頁105年4月11日存入常益公司第一銀行支票存款帳戶(帳號00000000000)282,900105年4月11日存入常益公司第一銀行支票存款帳戶(帳號00000000000)3,000,000105年4月15日存入建碩營造有限公司第一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3,441,500偵卷第237頁105年4月18日存入陳煥章第一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號)440,165偵卷第238頁、第239頁105年4月18日存入張淑慧第一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號)446,165偵卷第238頁、第240頁105年4月18日領現957,720偵卷第241頁105年4月20日領現2,000,000偵卷第242頁105年4月22日匯款至YUFUDEVELOPMENTCO.,LTD第一銀行金邊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USD號)4,852,020偵卷第243頁、第244頁105年5月13日匯款至常益營造有限公司臺灣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703,000偵卷第255頁、第256頁105年5月13日匯款至 謝宇帆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號)940,000偵卷第255頁、第257頁105年5月23日匯款至常益營造有限公司臺灣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1,055,000偵卷第247頁、第248頁105年5月23日匯款至建碩營造有限公司臺灣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800,000偵卷第247頁、第249頁105年5月23日匯款至建勝建設股份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1,000,000偵卷第247頁、第250頁105年5月23日存入常益營造有限公司第一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10,468,000偵卷第251頁105年5月23日存入建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804,000偵卷第252頁105年5月23日存入建碩營造有限公司第一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533,000偵卷第253頁105年6月2日存入常益營造有限公司第一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177,500偵卷第273頁、第275頁105年6月2日匯款至謝宇帆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號)1,432,500偵卷第274頁、第275頁105年6月24日存入建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銀行支票存款帳戶(帳號00000000000)282,950偵卷第276頁、第280頁105年6月24日存入常益營造有限公司第一銀行支票存款帳戶(帳號00000000000)2,074,530偵卷第277頁、第280頁105年6月24日匯款至建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1,306,437偵卷第278頁、第280頁105年7月4日匯款至建碩營造有限公司臺灣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687,590偵卷第263頁、第264頁105年7月4日存入建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140,234偵卷第263頁、第265頁105年7月4日存入常益營造有限公司第一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220,234偵卷第263頁、第266頁105年7月4日存入建碩營造有限公司第一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65,000偵卷第263頁、第267頁105年7月7日存入建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132,650偵卷第289頁、第291頁105年7月7日存入常益營造有限公司第一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480,000偵卷第290頁、第291頁105年7月25日存入建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665,787偵卷第282頁、第285頁.105年7月25日存入常益營造有限公司第一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1,043,300偵卷第283頁、第285頁105年7月25日存入張淑慧第一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215,000偵卷第284頁、第285頁105年7月25日存入建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106,590偵卷第286頁105年7月25日存入常益營造有限公司第一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1,419,257偵卷第287頁105年8月9日存入建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763,350偵卷第258頁105年8月9日轉存入張淑慧第一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401,000偵卷第259頁105年8月9日存入常益營造有限公司第一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1,116,300偵卷第260頁105年8月10日領現91,771偵卷第272頁105年8月19日匯款至常益營造有限公司臺灣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840,000偵卷第268頁、第270頁105年8月19日存入常益營造有限公司第一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1,753,500偵卷第269頁、第271頁105年8月24日存入建碩營造有限公司第一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314,300偵卷第292頁107年4月18日匯款至常益營造有限公司臺灣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4,100,000偵卷第305頁107年9月10日匯款至常益營造有限公司臺灣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326,700偵卷第310頁107年9月10日領現1,517,520偵卷第311頁107年9月25日轉存入常益營造第一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155,600偵卷第313頁107年9月25日轉存入張淑慧第一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68,000偵卷第313頁107年9月25日領現1,000,000偵卷第314頁107年11月5日匯款至 張豪仁 三灣鄉農會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20,000偵卷第315頁107年11月5日匯款至 王秀美 華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89,660偵卷第315頁107年11月5日匯款至常益營造有限公司臺灣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600,000本院卷2第141頁107年11月5日繳電費4,864本院卷2第143頁107年11月5日領現492,981偵卷第316頁107年11月7日領現390,000偵卷第317頁107年11月20日轉存入張淑慧第一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34,768偵卷第318頁107年11月20日匯款至 彭玫玲 臺灣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124,600偵卷第318頁107年11月20日匯款至 朱瑞文 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400,000偵卷第318頁、第319頁107年11月20日匯款至 蔡君賀 臺灣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200,000偵卷第318頁、第319頁107年11月20日匯款至利澤建材工業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37,770偵卷第318頁、第319頁107年11月20日匯款至 黃玲誼 臺灣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138,935偵卷第318頁、第320頁107年11月20日勞退提繳29,790偵卷第318頁、第320頁107年11月20日電費、健保費、勞保費119,109偵卷第318頁、第320頁107年11月20日領現129,395偵卷第321頁107年11月21日領現67,440偵卷第322頁107年11月29日轉存入建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600,000偵卷第323頁107年11月29日匯款至常益營造有限公司臺灣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1,298,840偵卷第323頁107年11月29日領現63,000偵卷第324頁107年11月30日領現17,392偵卷第194頁107年12月22日存入張淑慧第一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34,000偵卷第325頁107年12月22日存入彭玫玲第一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30,000偵卷第325頁107年12月22日匯款至建碩營造有限公司臺灣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151,450偵卷第325頁、第326頁107年12月22日匯款至 劉桂英 華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401,300偵卷第325頁、第326頁107年12月22日領現118,490偵卷第327頁107年12月25日領現717,613偵卷第328頁107年12月25日匯款至黃玲誼臺灣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127,000偵卷第329頁107年12月25日匯款至建碩營造有限公司臺灣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118,648偵卷第329頁107年12月25日匯款至 蔡進財 臺灣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259,662偵卷第329頁、第330頁107年12月25日台電電費、健保、勞退81,355偵卷第329頁、第330頁107年12月25日勞保費51,408偵卷第329頁、第330頁107年12月25日人壽保險7,714偵卷第329頁、第331頁108年1月16日轉存入建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706,000偵卷第332頁108年1月16日匯款至建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407,000偵卷第332頁108年1月16日匯款至建碩營造有限公司臺灣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302,300偵卷第332頁、第333頁108年1月16日領現362,440偵卷第333頁108年1月19日匯款至張淑慧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200,000偵卷第334頁108年1月22日領現30,000偵卷第335頁108年1月28日轉存入張淑慧第一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93,000偵卷第340頁108年1月28日匯款至建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800,000偵卷第340頁108年1月28日匯款至常益營造有限公司臺灣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1,467,000偵卷第340頁、第341頁108年1月28日領現314,115偵卷第341頁108年1月29日匯款至 曾寶雲 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251,788偵卷第342頁84,767,168另起訴書所載105年4月8日,領現509,688元部分,卷內未見相關資料,顯屬誤載,應予刪除(見本院卷1第267頁)。
附表四(投資款項流向表─張淑慧臺灣銀行帳戶)支出時間流向金額(新臺幣/元)卷證出處(證據名稱:支出傳票、取款憑條、存入憑條)105年11月23日匯款至建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650,000偵卷第360頁、第362頁105年11月23日領現49,970偵卷第361頁105年11月28日存入張淑慧臺灣銀行支票帳戶(帳號000000000000)307,363偵卷第364頁106年5月5日匯款至宇富開發投資有限公司第一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1,465,300偵卷第365頁、第366頁106年5月5日存入建碩營造有限公司臺灣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1,535,000偵卷第367頁、第368頁106年5月5日存入建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1,092,000偵卷第369頁、第370頁106年5月5日存入常益營造有限公司臺灣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3,160,000偵卷第369頁、第371頁106年10月17日存入常益營造有限公司臺灣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551,229偵卷第372頁、第373頁106年10月17日存入建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500,059偵卷第372頁、第374頁106年10月17日存入建碩營造有限公司臺灣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302,400偵卷第372頁、第375頁106年10月17日存入常益營造有限公司臺灣銀行支票帳戶(帳號000000000000)289,447本院卷2第25頁106年10月17日領現285,358偵卷第379頁106年11月28日存入張淑慧臺灣銀行支票帳戶(帳號000000000000)89,000偵卷第383頁、第384頁106年11月28日繳地價稅(納稅義務人陳煥章)4,353偵卷第383頁、第385頁106年11月28日繳地價稅(納稅義務人張淑慧)3,442偵卷第383頁、第386頁106年11月30日存入張淑慧臺灣銀行支票帳戶(帳號000000000000)500,000偵卷第388頁、第390頁總計10,784,921
附表五(投資款項流向表─宇富金邊帳戶匯回宇富公司第一銀行帳戶)匯回時間金額(新臺幣/元)卷證出處(證據名稱:匯入匯款買匯水單)105年5月13日10,423,360偵卷第197頁105年5月23日14,670,000偵卷第198頁105年6月2日1,627,600偵卷第199頁105年6月24日3,237,100偵卷第200頁105年7月4日1,285,480偵卷第201頁105年7月7日1,612,650偵卷第202頁105年7月25日2,890,350偵卷第203頁105年8月9日2,826,900偵卷第204頁105年8月19日2,845,350偵卷第205頁107年4月18日4,101,235偵卷第209頁107年9月10日1,844,250偵卷第210頁107年9月25日1,223,722偵卷第211頁107年11月5日1,596,397偵卷第212頁107年11月20日1,294,053偵卷第213頁107年11月29日2,003,484偵卷第214頁107年12月22日765,740偵卷第215頁107年12月25日1,381,491偵卷第216頁108年1月16日1,994,324偵卷第217頁57,623,486另起訴書所載108年1月28日,匯出2,852,005元部分,卷內未見相關資料,顯屬誤載,應予刪除(見本院卷1第288之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