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審交易字第8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審交易字第80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品睿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偵字第9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品睿於民國111年11月8日下午5時4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小客車,沿臺北市北投區福國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經福國路與承平路口第3支燈桿時,本應注意在劃有槽化線、禁止迴車之路段,不得迴轉,竟疏未注意即此,先違規迴轉至對向之福國路外側慢車道上,又迴轉至福國路內側車道時,適有告訴人 許哲豪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福國路由西往東方向內側車道行駛至上開地點,見狀煞避不及,在福國路內側車道發生碰撞,因而人車倒地,受有右側肋骨骨折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涉嫌過失傷害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2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並於112年10月13日繫屬於本院,有該署112年10月13日士檢 迺維 112調偵909字第1129059548號函及其上之本院收狀章為憑。被告於本件訴訟繫屬於本院後之113年8月27日死亡,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查,依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古御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維傑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