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交簡字第9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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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交簡字第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交簡字第9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昆騰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速偵字第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昆騰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捌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林昆騰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
公共危險罪。又被告前於民國98年間,因酒後駕車觸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嗣於99年3月2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其於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㈡爰審酌被告前於89年、89年、91年、91年、96年、98年間,
曾因酒後駕車觸犯公共危險罪,經判處罪刑後,竟又再犯本件之同一罪名(7犯),且經警測試之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
0.88毫克,足見被告絲毫不知悔改,視自己與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與財產安全如無物,及本次酒後駕駛自用小客車所生之危害甚鉅、專科畢業之教育程度、職業為「工」、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且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
書記官李曉君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年度速偵字第29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份。
【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速偵字第29號被告林昆騰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昆騰於民國103年12月29日晚間6、7時許至翌(30)凌晨
1、2時許止,先在彰化縣彰化市某薑母鴨店,食用摻有米酒之薑母鴨後,再至友人位於彰化縣彰化市住處,飲用5、6杯台灣啤酒,先在友人家休息後,於12月30日上午6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欲返回其位於彰化縣○○鎮○○路○段○○○號居所。嗣於12月30日上午6時57分許,行經彰化縣○○鎮○○路○段○○○號前,不慎自撞路旁電線桿後,再繼續行使○○○鎮○○路與和厝路旁休息,經警據報前往處理,並在上開路旁發現林昆騰所駕駛之車輛有明顯擦撞痕跡,並對其實施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呼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88毫克。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昆騰於警、偵訊時坦承不諱,復有彰化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暨調查報告表(一)(二)、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份及現場照片8張附卷可稽。其犯嫌已臻明確。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1月5日
檢察官姚玎霖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書記官陳振豪所犯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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