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51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古必錦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聲付字第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古必錦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古必錦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8月確定,現正在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4年5月29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梁智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蔡萱穎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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