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58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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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58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八七七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
乙○右上訴人與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九十二年訴字第五八七七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拾伍萬叁仟伍佰玖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柒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六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詹駿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依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第三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六日
書記官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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