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224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2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224號聲請人誠昌電信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雅琪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4年度司催字第741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4年度司催字第74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民國104年12月3日刊登該裁定於台灣新生報,至105年4月3日為止已滿4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經本院受理繫屬在案,未逾前開規定期間,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茹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書記官吳書逸┌────────────────────────────────────────────────────────┐│附表│├──┬──────┬─────┬─────┬──────┬────────┬───────┬──────┬───┤│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英姿光電科技│誠昌電信器│台灣銀行博│000000000000│4,850元│104年6月30日│AH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材有限公司│愛分行││││││││ 陳文森 ││││││││└──┴──────┴─────┴─────┴──────┴────────┴───────┴──────┴───┘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