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補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消債補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消債補字第8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宇婕林幸儀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
書記官~g2;附表:
┌───────────────────────────┐│一、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二、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回覆││書─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紅色紙張)。│├───────────────────────────┤│三、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①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②除已陳報者外,「本人」、「兄長、子女」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兩年間變動情形。││③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四、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聲請人「本人」、「兄長、子女」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03年3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五、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①確實填寫更生前2年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原所提清單僅列水││電、餐費,請確實填寫支出項目、金額)。││②聲請前二年(即自即自103年3月起迄今間)必要支出(含膳││食、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六、近兩年職業、目前職業(請詳列任職公司、任職起迄日)││?及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七、應提出:││①租金繳納證明。││②與何人同住(姓名、與債務人關係)。│├───────────────────────────┤│八、應補正:││①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姓名。││②父母、子女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③父母、子女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九、提出債務人「本人」、「兄長、子女」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1年1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已提出之部分不必重複提出)。│├───────────────────────────┤│十、說明本件聲請有無委請代辦業者辦理?如有,並說明該代││辦業者、代辦費用為何?另說明是否已給付代辦費用?如││已給付,資金來源為何?如未給付或部分給付,則待清償││數額為何?(請將此部分費用列入本件債權,不宜逕為清││償)│├───────────────────────────┤│十一、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2,700元。│└───────────────────────────┘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