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王婉馨 被告 王文洲 (即 王振銘 之繼承人)
王炳坤 (即王振銘之繼承人) 蔡王錦綢 (即王振銘之繼承人) 王孟宥 (即王振銘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3月11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原告於5日內具狀呈報所請求之本金新臺幣0000000元,係如何計算?有何憑據?另請附繕本送達被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
民一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
書記官朱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