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46號原告 張美惠 被告 周炎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原告訴之聲明形式觀之,本件原告起訴真意應係請求:1.被告應依兩造間買賣契約辦理系爭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移轉予原告;或2.履行買賣契約解除後回復原狀義務。經查,為買賣標的系爭土地建物之價額依卷內所附委託書所載為新臺幣(下同)2,600,000元,原告已先行支付其中600,000元價金,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擇其中最高者以核定裁判費,是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2,000,000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
民二庭法官陳思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
書記官李宗軒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