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提存異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7號再審聲請人 沈安祿 上列再審聲請人對本院民國103年1月21日102年度抗字第32號提存異議事件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其繳納裁判費。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宏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
書記官劉怡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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