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4號原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中市榮民服務
處法定代理人 鄭國靖 被告 許能通 被告 史哲昌 被告 蘇萬來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欠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77條之6定有明文。經查,原告於民國103年1月23日訴請被告等應將坐落嘉義縣○○鄉○○段○○○○號等21筆土地所設定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核屬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事件。原告所有前開土地為被告等所設定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所擔保的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0元,又系爭抵押物價值為24,855,941元【計算式:面積*公告土地現值,1499.97*900+531.07*3092+88.5*5200+3
2.29*5200+110.60*5200+732.44*5200+34.79*5200+14.97*5200+
16.14*5200+6.12*5200+6.22*5200+6.93*5200+7.39*5200+1895.87*5174+460.11*900+28.65*5200+31.14*5200+190.74*5200+11
2.67*5200+702.07*6018+6.47*5200=000000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從而,依前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思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於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
書記官李宗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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