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簡字第81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簡字第811號
原   告  卓家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慈娟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
條第1項前段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249條
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庭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葵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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