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56號債權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乙○○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因聲請狀所載之債權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丙○○,但委任狀所載之法定代理人為 雷信堅 ,且其所蓋印章亦為雷信堅,故請具狀釋明其法定代理人究為「丙○○」抑或為「雷信堅」?請查明並更正之,並提出正確之委任狀及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3份,以利本院作業。
中華民國98年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1月8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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