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投交簡字第2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投交簡字第226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晉揚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速偵字第1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廖晉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三、本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並未主張被告構成累犯,復未就被告前案執行完畢構成累犯之事實以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依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660號判決意旨,本院無庸逕行認定被告是否構成累犯,應否加重,僅將被告之前科紀錄列入科刑審酌事由。
四、本院審酌:被告有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前案紀錄,本案已為第3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被告明知酒駕會遭受處罰,仍貪圖自己交通便利,再次飲酒後駕車上路,查獲時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49毫克,已經超過標準值,及其坦認犯行的犯後態度,警詢時自陳為高職畢業、偵訊時自陳做水電、月收入約3、4萬元、與母親同住,需要扶養母親等一切量刑事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簡易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李英霆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育貞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速偵字第159號被告廖晉揚男2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南投縣○○市○○路0段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廖晉揚前於民國106年間,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軍簡字第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07年10月6日易服社會勞動履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於112年6月9日23時許,在南投縣草屯鎮南投縣○○鎮○○路000號3樓「音樂王KTV」內飲用啤酒後,明知飲酒後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於翌(10)日0時許無照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自用小客車上路。嗣於10日0時20分許,行經南投縣草屯鎮成功路與芳草路口時,因逕自成功路快車道右轉芳草路,而為警攔查於芳草路1段109號前,並發現廖晉揚身上充斥濃厚酒味,遂於10日0時29分許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49毫克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廖晉揚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鑑驗中心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4紙,足徵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6月17日
檢察官李英霆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書記官古珮嫆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備註: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