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93號原告盛興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慈峰 訴訟代理人 魏廷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子珅 (即 駿珅 工程行)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0萬13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10元,請如期補繳。
二、提出被告駿珅工程行之登記資料(獨資或合夥?)。
三、請按被告人數提供起訴狀繕本1份(含證物;日後有相關書狀亦同,以利送達被告)。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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