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甲○○
丁○○
己○○
被 告 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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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營小字第11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5年3月22日上午09時29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何清池
書 記 官 高世玉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零柒佰玖拾參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
玖仟捌佰肆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高世玉
法 官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書記官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2 日